《乐余镇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》重大行政决策已经由镇集体讨论通过,现将决策结果公告如下:
一、决策依据
依据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(国令第713号)、《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》(省政府令〔2020〕134号)、《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》(苏府办〔2019〕87号)、《张家港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》(张政办〔2019〕54号)等相关文件的要求,决策承办单位乐余镇人民政府已履行了决策动议、目录管理、公众参与、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、合法性审查、廉洁性评估、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。
二、决策结果
经镇领导集体讨论,原则通过乐余镇重大行政决策项目《乐余镇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》。办法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全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,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,提升建筑质量安全,促进农村住房改善,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。
三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
此次公众意见的来源主要包括:项目公示、问卷调查、座谈会、意见征询等。综合各项调查数据,本决策的公众意见集中在以下两点:
1.建议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力度。
针对上述问题意见,予以采纳。决策承办单位作出回复:我镇将认真听取群众意见,在办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,充分利用网络、社区、定向等多种宣传方式,在政府官方网站、村务公开栏发布最新政策信息,同时结合入户走访,针对即将申请建房的农户、分户条件符合的未婚男性等重点群体,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和指导,进一步提高农户的政策知晓率和参与度。
2.部分群众认为政策允许面积过小(四代同堂或兄弟成家但未分户)。
针对上述问题意见,不予采纳。决策承办单位作出回复: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,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,可申请原地翻建,宅基地面积不超160平方米,建筑占地面积不超120平方米,建筑层数不超3层(允许3层),建筑总面积不超300平方米(屋面阁楼前墙高度不得超2米)。上述建房标准符合乡村设计引导和风貌要素管控政策,已基本满足我镇农户的居住要求,目前没有针对“四代同堂”等特定情况的政策依据;另针对兄弟成家但未分户的情况,兄弟协商沟通达成一致,可以“一个兄或弟(户)在原宅、另一个兄或弟(户)作无房户”的方式进行预安置,按家庭在册人口给予每人40平方米的公寓房进行安置,如有年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可另增加40平方米。
四、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
项目论证阶段,专家论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:《乐余镇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》有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,符合乐余镇村布局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,契合人民群众需求,条款设计科学合理,对于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作出进一步规范,为提升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提供了政策保障。
五、咨询电话
对本公告内容有疑问的,可电话咨询。咨询电话:0512-58960636。
特此公告。